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异1号 案外人:李媛,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冀。
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剑殷。
被执行人:陈剑殷,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陈剑敏,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媛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媛称,因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将其的生育津贴人民币12988元整拨付给其所在单位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33×××57(以下称案涉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吴山支行营业部。因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用人单位并申请保全,上述银行账户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导致其的12988生育津贴无法领取。因此,该生育津贴不属于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不应在原告申请的诉讼保全范围内,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账户中12988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原告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4日冻结被告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涉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6月26日,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将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李媛的生育津贴人民币12988元整拨付至用人单位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涉账户。此后,案外人李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8年12月21日,本院将涉账户存款56676.08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故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涉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然在冻结期间,由于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将案外人李媛的生育津贴人民币12988元拨付至用人单位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涉账户,导致案外人李媛该笔生育津贴12988元被冻结,故该笔款项与被执行人财产无关,应予解除该笔款项的冻结措施。案外人李媛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吴山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3×××57银行账户中生育津贴12988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