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仁成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北龙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仁锋,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马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482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地域管辖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