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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刑初1289号

(2018)闽0211刑初1289号陈小龙、林家钦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林家钦;陈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11刑初1289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龙,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家钦,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暂住本市集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子定、陈瑶,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8]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龙及其辩护人罗渭平、被告人林家钦及其辩护人陈子定、陈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林家钦在其位于本市集美区上头亭里253-1-101号的“永鑫隆”超市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每期收受的“六合彩”明细通过微信报送给被告人陈小龙,两人通过微信转账进行结算。经统计,被告人陈小龙收到被告人林家钦报送的“六合彩”揽注数额共计人民币331659元。 2017年11月18日和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林家钦和被告人陈小龙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作案用手机等工具亦被一并缴获。归案后,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小龙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林家钦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8000元。上述赃款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已由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的家属分别退缴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手机2部、书证收款收据3本、工资表1张、本院收款收据2张、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二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程某、汪某的证言、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未经国家批准,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揽注数额达人民币33165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的家属均已代为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对二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龙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小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林家钦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林家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均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陈小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小龙犯罪的主观积极性不高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林家钦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家钦系从犯及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陈小龙、林家钦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家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暂存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分别为黑色iphone7、黑色HUAWEI)及暂存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7500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付福临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邱蔚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