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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4执异1号

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谢传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谢传伟;刘敬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异1号 案外人:范文华,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申请执行人: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谭雯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传伟,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刘敬江,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传伟、刘敬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范文华对本院(2017)鲁0704执374-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范文华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鲁0704执37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登记在刘敬江名下的房产,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与刘敬江系表兄弟关系,2015年,案外人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登记在刘敬江名下,该房屋的首付款及后续贷款,均由案外人偿还,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该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居住至今。刘敬江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谢传伟、刘敬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传伟、刘敬江支付给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的租赁费283290.75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以165959.6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58827.6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1762.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6741.1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谢传伟、刘敬江返还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租赁物资工字钢12米、钢管3292.9米、扣件15580个及从2016年5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租赁费(按照工字钢0.12元/米/天,钢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6元/个/天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704执37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敬江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临房预兰山区字第403756号、坐落于兰山区阳光金泰**楼[**]**产**进行了查封,案外人对该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范文华主张,其系借用被执行人刘敬江之名购买了涉案被查封房产。对此,

本院认为,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作为购房借名人的案外人范文华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范文华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王锦凤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吕敏敏

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