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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执9号

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陈兴微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陈兴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谢池巷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470560010Q。

法定代表人:顾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庆,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洁,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兴微,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8)温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兴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兴微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兴微在(2019)浙03执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付款义务。

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兴微银行存款共计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学箭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郑恬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