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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7184号

7184顾伟伟与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伟伟;吴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91民初7184号

原告:顾伟伟,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高新区)坝头24号。

被告:吴洁,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谢家庄54号。

原告顾伟伟诉被告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淑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吴洁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吴洁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108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4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6万元,借期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原告基于被告的经济实力在2017年10月2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5万,现金交付1万。被告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付款期到后,原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总找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吴洁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4日,被告吴洁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现有(借款人)吴洁身份证号:因资金短缺向(出借人)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元整,(小写)60000元,该资金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在2017年11月23日前如期归还。若借款人违约,自愿付给出借人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借款人保证不以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保证承担因本合同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争议解决:如本借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以此卡转账为准62×××70农业银行立此为据!。”借据借款人落款处有吴洁签名按印。另,2017年10月24日,原告通过尾号为413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吴洁62×××70农业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转款后,原告该账号余款为9016.54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就借款形成经过,原告陈述,原告之前与其老板孙彦彪做绿化认识的,被告也是做绿化的,被告与原告的公司有项目合作,就认识了。被告因做一个动物园的绿化工程找原告借钱,因被告与原告老板认识,原告就同意出借了。借据模板是原告找朋友要的,借据上所有手写字迹均是由被告写的,其中5万元是转账的,支付宝还给了1万元。支付宝转款一万元的原因,是当时卡里只有5万元,支付宝里有钱,我就准备支付宝转给被告,被告表示其没有支付宝,让我转给被告的朋友,原告就转了被告朋友1万元,被告朋友提现给被告。之所以借据上以转此卡为准,因为借据模板是跟朋友要的,没有注意看。被告没有还过钱,利息也没有给过一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据、转账凭证并就款项支付、款项归还情况,均予以陈述,被告吴洁未到庭就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依法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就借款金额,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借据,虽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但亦标明款项支付以转至被告尾号为2770的农银账户为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转款金额为5万元,至于原告陈述支付宝转款的1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结合现有证据,依法认定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双方就逾期还款违约金予以约定,但该约定过高,现原告主张,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洁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伟伟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顾伟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260元,由被告吴洁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谢淑敏

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

人民陪审员  金兴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金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