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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2执56号

钭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钭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钭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卢淼杰,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钭俊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2民特889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卢淼杰在(2019)浙1122执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卢淼杰的财产在价值2.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伟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李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