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云0502民初5735号

王有忠、丁桂莲等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有忠;丁桂莲;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502民初5735号

原告:王有忠,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隆阳区人,板桥中心学校教师,住隆阳区。

原告:丁桂莲,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隆阳区人,板桥中心学校教师,住址同上。

被告: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950392。

法定代表人:杨蜀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清,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永发,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有忠、丁桂莲与被告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忠、丁桂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忠、丁桂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4.5元,由原告王有忠、丁桂莲负担。

审判员  何丽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靖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