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502民初5735号
原告:王有忠,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隆阳区人,板桥中心学校教师,住隆阳区。
原告:丁桂莲,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隆阳区人,板桥中心学校教师,住址同上。
被告: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950392。
法定代表人:杨蜀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清,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永发,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有忠、丁桂莲与被告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忠、丁桂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忠、丁桂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4.5元,由原告王有忠、丁桂莲负担。
审判员 何丽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靖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