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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4执1880号之三

苏建华与王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建华;王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4执18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建华,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苏建华与王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在正阳县寒冻镇东街东侧有两间两层房产一套,该房产是被执行人王建与李丽(前妻)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与李丽共有的位于正阳县寒冻镇东街东侧(北临寒冻镇邮政储蓄所、南临美蒂尔)的两间两层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祯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