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22民初127号

吴长根与吕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长根;吕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民初127号

原告:吴长根,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吕克林,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吴长根诉被告吕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吴长根于2019年1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长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长根负担。

审判员  许国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克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