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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26执1086号之一

张淑珍与内蒙古景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景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淑珍;乌海市景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景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6执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景夫,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景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伟,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淑珍与内蒙古景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景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以(2018)内0826执10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铺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铺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子平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