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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执3299号

屈箭、成都阿伯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屈箭;成都阿伯智科技有限公司;任武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3299号

申请执行人:屈箭,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成都阿伯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

法定代表人:任武林。 本院在执行屈箭与成都阿伯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50898.27元。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阿伯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产、车辆、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6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