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5财保第4号
申请人:奈曼旗新镇荣新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营者:田春艳,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
申请人:高锁柱,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人奈曼旗新镇荣新农资经销处因与被申请人高锁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奈曼旗新镇荣新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田春艳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锁柱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并以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锁柱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银行账号:×××)。案件申请费277元,由奈曼旗新镇荣新农资经销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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