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9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24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2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