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024执9号

黄某某、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9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24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2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