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013号
申请执行人: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黎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2017)沪0105民初2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驰众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36,829.45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2018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2018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2月28日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1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对外投资公司住所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