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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2民初30号

侍玉彦、刘开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侍玉彦;刘开庄;文义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30号

申请人:侍玉彦,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

申请人:刘开庄,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文义同,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侍玉彦与被申请人刘开庄、文义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侍玉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开庄、文义同所有的价值900万元财产,并由申请人侍玉彦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侍玉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开庄、文义同所有的价值900万元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侍玉彦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