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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民初414号

葛秀珍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静安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秀珍;甄健;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静安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414号

原告:葛秀珍,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器,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健,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被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静安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邵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珍与被告甄健、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静安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甄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并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甄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莉星

审 判 员  罗珏卿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