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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刑终281号

陈志金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陈志金;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内04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金,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7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巍,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负责人马玉春,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人陈志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内040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人陈志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内04刑终28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7)内040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内04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志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金,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5年,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委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时任村主任兼书记的被告人陈志金主持召开会议,决定将位于四家村第071033号林权证范围内部分林地平整后承包给村民种植农作物,经测量,涉案占用林地面积为188.87亩,林地类别为防护林。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涉案林地内曾种植农作物。林地内大部分杨树已缺失,其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减弱;由于林地内土壤腐殖层尚存,林业种植条件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程度,当事人已停止种植农作物,如能迅速栽种树木,林业种植条件和生态功能短期内可以恢复。经测量,涉案占用林地面积为188.87亩,林地类别为防护林。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志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吴某1、刘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村委会会议记录簿,林权证复印件,俯拍涉案林地原貌的光盘,常住人口信息,村委会证明,鉴定意见,被告人陈志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民委员会及被告人陈志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二被告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58.6075亩,应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测量确定的亩数188.87面积计算为宜。结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志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志金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没有对村委会改变的林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认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没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辩护人张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涉案林地对外承包是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是陈志金的个人行为,陈志金也没有从中获利;涉案林地被改变面积没有做出科学的实际测量;涉案林地没有大量毁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陈志金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原审被告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时任村主任兼书记的上诉人陈志金主持召开会议,决定将位于四家村第071033号林权证范围内部分林地平整后承包给村民种植农作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188.87亩,林地类别为防护林,该林地内曾种植农作物;林地内大部分杨树已缺失,其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减弱;由于林地内土壤腐殖层尚存,林业种植条件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程度,当事人已停止种植农作物,如能迅速栽种树木,林业种植条件和生态功能短期内可以恢复。2016年11月16日,上诉人陈志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1月15日10时35分许,该局接到赤峰市××区民吴某1报警称,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将四家村大坝南200多亩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农作物,该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6日,陈志金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3.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志金在2012年至2015年3月份期间担任该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4.林权证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赤峰市松山区林业局调取了第071033号林权证,林权证载明河套四段地林带为防护林,有明确四置及面积,涉案林地在该林权证范围内。5.四家村村民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簿证实:该村委会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召开会议,决定将涉案林地以竟标的形式承包给该村村民。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四家村村委会按照一年一承包的方式将四家村大坝南头的林地发包给村民种植农作物,面积大约200亩,承包这块地时的村主任是陈志金。他向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进行了举报。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四家村监委会主任。2012年至2015年,村委会每年都召开两委班子扩大会议,把大坝南护岸林林地以竞标的形式承包给村民,期限为一年,每年开会他都参加了。林地面积大约200亩,四至是东至东关道,南至二道坝,西至坝口,北至头道坝,和林权证标记的四至有所区别。对外承包时知道这块地是林地,只是不知道在林地种植农作物违法,村民们承包后种植了麦子、白菜、大葱和芥菜。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他在四家村任会计,他知道四家村大坝南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事,村委会每年召开两委班子扩大会议决定把该林地承包出去,谁出钱多就承包给谁。这块地以荒地形式每年大约承包给十几户耕种,村民们可以随意种植,承包出去的土地面积大约200亩。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五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四家村村委会每年召开两委班子扩大会议,将四家村大坝南护岸林地承包给村民耕种,一年一承包,谁出钱多就给谁。村民承包了林地之后一般种植麦子、白菜、大葱和芥菜。2016年听说林地内不让种农作物了,就没有再对外承包了。这块地的四至是东至东关道,南至二道坝,西至坝口,北至头道坝。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他和其村的××村西侧的30亩土地,具体位置在××区大坝南,四至分别是东至地,南至二道坝,西至地,北至头道坝。村委会以荒地形式承包给他们,让他们随意耕种,他们一共承包了三年。他们承包这块林地八九年前有些树木,后来树木都干死了,承包时的土地经过了治理。1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他和同村五个人共同承包了位于××乡东的50亩土地,共承包两年。2015年他和另外四人共同承包了另外一块20亩的土地,承包期为一年。他们承包这块地时,地上没有种植树木,承包时与村委会约定,他们可以随意种植。他们承包时,陈志金是四家村的村主任。承包后他们在这块地上种过麦子和西瓜。1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2012-2015年,他从四家村村委会承包了夏家店乡大坝南西关道西大笼子西的约7亩土地用于种植芥菜,2015年又承包了西关道西坝口的约6亩土地种植了西瓜,承包期限为一年。当时村委会以竞标的方式向外承包土地,承包时这块地上没有树木,都是撂荒地。他承包前不知道该地是林地,也不知道有无林权证。承包土地时的村主任是陈志金。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他承包了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大坝南西关道西坝口下的约6亩土地用于种植西瓜。当时他以竞标的方式、按照撂荒地承包的这片土地,约定可以随意耕种。他不知道这块地是林地,也不知道是否有林权证。当时的村主任是陈志金。2016年村委会不再继续向外发包这块地了。14.证人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他承包了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大坝南西关道西坝口下的6亩半土地用于种植麦子和芥菜。他以竞标的方式承包的,承包土地时的村主任是陈志金。他承包时这块地是撂荒地,他不知道这块土地是林地,也不知道有无林权证。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赤峰市××区大坝南,涉案林地的四至分别为:东至东关道,南至二道坝,西至坝口,北至头道坝,现已撂荒。该地块有坝沿,坝沿把该地块分割为8块,经GPS实地测量,由东到西8个地块面积分别为20.9625亩、59.2155亩、40.5亩、22.782亩、54.345亩、27.789亩、15.3975亩、17.616亩,共计258.6075亩。该地块坝沿上有零星树木,大部分没有树木生长痕迹。16.光盘一张证明:经定位俯拍,确认涉案林地在发包前有林木,发包后林木逐渐减少。17.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林司东鉴字【2017】278号物证鉴定书证明:2017年8月22日,该中心接受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的鉴定委托后,于同日赶赴现场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意见:通过对涉案林地现场调查,涉案林地内曾种植过农作物。林地内大部分杨树已缺失,其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减弱;由于林地内土壤腐殖层尚存,林业种植条件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程度,当事人已停止种植农作物,如能迅速栽种树木,林业种植条件和生态功能短期内可以恢复。经测量,涉案占用林地面积为188.87亩,林地类别为防护林。18.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上诉人陈志金的自然身份。19.上诉人陈志金的供述证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他是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四家村大坝南护岸林林地是村委会承包出去的,这块林地是四家村集体的,有林权证但是遗失了。2012年年初,村委会把这块地进行了平整治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村委会将这块林地承包给四家村村民耕种了,每年承包给10多户村民。承包出去的林地约200亩,位置是东至东关道,南至二道坝,西至坝口,北至头道坝。村委会承包这块地的时候知道是林地,但是不知道林地内不允许种植农作物。2016年他们听说林地不让种植农作物就没有继续对外承包。第071033号林权证上边标注的四至都对。当时承包土地是村里两委班子决定的,是单位行为,当时也是为了给老百姓办好事。该地块本身无植被,种植农作物也没有对原有植被造成毁坏,相反他们将土地治理后承包给村民使得该地块土壤更加适宜耕种。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金、原审被告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诉人陈志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没有对村委会改变的林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认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没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志金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人员赴现场实地测量,得出涉案林地面积为188.87亩的结论;经该中心鉴定,涉案林地内曾种植过农作物,林地内大部分杨树已缺失,其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减弱,林业种植条件受到破坏,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林地对外承包是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是陈志金的个人行为,陈志金也没有从中获利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陈志金作为时任四家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系该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审法院判处其刑罚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德华

审判员 福 祥

审判员 胡晓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