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604执12355号 关于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塑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粤06**民初207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莞市塑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13142元,并自行缴纳本案执行费3192元。现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