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21刑初477号 被告人李炳安犯抢劫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8)桂022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七页第一、二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有误; 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8)桂022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咸婷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梁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