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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19号

吴喜与苍金东、仲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喜;苍金东;仲小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9号

原告:吴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苍金东,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仲小松,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吴喜诉被告苍金东、仲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吴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吴喜负担。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丹丹

书记员 马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