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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2执1957号

丽水鸿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丽水鸿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1122执19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鸿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铸诚门业有限公司工商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铸诚门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浙江铸诚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