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4131号
原告:吴新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金通国际大厦******-1。
法定代表人:毛爱平。
被告:毛爱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被告:杜巧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吴新学与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杜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吴新学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暂算至2018年3月14日为9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新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杜巧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5日,原告吴新学(甲方)与被告毛爱平、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贰拾万元,约定利息2分即月息2%,每月9号前支付给甲方;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乙方用自有车辆号码牌浙A×××××作为抵押,当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甲方本息时,此抵押物所有权将无条件过户给甲方,并支付甲方6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吴新学转账200000元给杜巧英。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出具借条,载明借到200000元。另查明,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毛爱平。毛爱平、杜巧英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7日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学与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出借方,向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实际交付借款金额,已履行其合同义务。二被告逾期未还款,现原告吴新学主张归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毛爱平、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打入被告杜巧英账户,涉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巧英应负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杜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新学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杜巧英承担。 原告吴新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爱平、杜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丁观
人民陪审员 孙曼麟
人民陪审员 周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