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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4277号

苗楠与薛家龙、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4277号申请执行人苗楠,男性,1988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梁集镇梁集村后王组**。。。被执行人薛家龙,男性,197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3********,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中央商城小区******;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0087803550K,住所地宿迁市黄河雄壮河湾公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佰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楠与被执行人薛家龙、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中止理由根据案件情况填写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 驰执行员 王召祥执行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绳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