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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执4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马登科、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96105,住所地桐庐迎春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彦。 被执行人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316944,住所地桐庐横村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林彬。 被执行人马登科,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杭州临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登科、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案款160977.6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20元、执行费231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马登科、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柴樟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章豪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