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青0121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程鹏飞,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大通县我家小炒。 经营者:张金梅,男,汉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程鹏飞与被执行人大通县我家小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21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29日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9715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9911元(含执行费196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