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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21执1009号

(2018)青0121执1009号程鹏飞与大通县我家小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鹏飞;大通县我家小炒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青0121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程鹏飞,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大通县我家小炒。 经营者:张金梅,男,汉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程鹏飞与被执行人大通县我家小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21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29日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9715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9911元(含执行费196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