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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2财保2号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万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5-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82财保2号

申请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42109210X8。

法定代表人:王锡楚,该所主任。

被

申请人:万红,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人,住安陆市。申请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红在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工程款12万元,担保人王某以其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万红在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工程款12万元。

二、冻结担保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2万元(账号为62×××75)。本次冻结银行存款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京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