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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980号

魏定汉、曾莲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魏定汉;曾莲有;华润置地(深圳)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终23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定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莲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佩茹,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华润置地(深圳)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小凯。

上诉人魏定汉因与被上诉人曾莲有及原审被告华润置地(深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深圳)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0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1、确认华润置地(深圳)公司与魏定汉签订的《深圳市罗湖区湖贝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东片区房屋(住宅)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2、一审诉讼费由魏定汉、华润置地(深圳)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华润置地(深圳)公司与魏定汉签订的《深圳市罗湖区湖贝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东片区房屋(住宅)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号:CRLSZD-HB-BB-CQ(D-ZZ)-7031403)无效。一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魏定汉、华润置地(深圳)公司负担。上诉人上诉请求:确认上诉人与华润置地(深圳)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原审被告未发表陈述意见。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事后未经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涉案房产各享有50%的权利。上诉人在未取得被上诉人授权的前提下在《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且事后未取得被上诉人的追认,其代理签字行为对被上诉人不产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因上诉人只占50%的份额,故其处分行为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署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魏定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上诉人魏定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作平(兼)

书记员 王玉寒(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