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808号
原告:杭州灿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木桥浜路303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翁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娇娇,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园(实习),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蕙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路6号2幢8楼811室。
法定代表人:易春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灿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蕙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灿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灿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灿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财产保申请费4505元,共计10390元,由原告杭州灿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