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601民初2524号
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六运湖农场天池路与外环路交叉路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75A7805。
法定代表人:尹瑞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志辉,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与被告马志辉供用热力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佳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新莲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