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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02民初1393号

姚子鹏与吕国光、齐素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子鹏;吕国光;齐素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402民初1393号原告姚子鹏,男,1978年10月31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系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国光,男,1981年9月30日,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齐素秋,女,1981年8月14日,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姚子鹏诉被告吕国光、齐素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子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被告吕国光、齐素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子鹏诉称,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用于做生意,期间已还款10万元,剩余2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因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齐素秋系被告吕国光的妻子,故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被告吕国光辩称,这个钱不是我家用的,是我工程用的,和我妻子没有关系,别人替我还10万元钱就剩5万多,如果别人不替我还钱就是原告说的这些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子鹏与被告吕国光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27日被告吕国光向原告姚子鹏借款38万元用于做生意。被告吕国光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吕国光向姚子鹏借钱38万元,在2018年12月1日前还清,如果不还清,吕国光自愿将自己的房子与车辆给姚子鹏,2018年9月27日之前不能转移所有财产。”未约定利息。被告吕国光在借款期间用货物抵给原告姚子鹏部分借款,原、被告在开庭前最后确认了剩余欠款数额为15790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吕国光拖欠原告姚子鹏借款157907元属实,被告吕国光应依约返还。原告姚子鹏主张被告吕国光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国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子鹏借款本金157907元,并以15790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姚子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吕国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铁民

人民陪审员  陆健卓

人民陪审员  聂 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