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保14号
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