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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民初26号

(2019)湘0381执保19号申请人杨春桃与被申请人徐云国、赵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春桃;徐云国;赵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81民初26号

申请人:杨春桃,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

被

申请人:徐云国,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

被

申请人:赵银辉,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人杨春桃与被申请人徐云国、赵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春桃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云国、赵银辉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唐卓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雷锋大道旁凯扬馨宇小区1号栋西座103号的房产为申请人杨春桃提供担保(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0800660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春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唐卓名下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雷锋大道旁凯扬馨宇小区1号栋西座103号的房产。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徐云国、赵银辉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2520元,申请人杨春桃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伶红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英姿

书记员贺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