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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号

丁恒欢、蹇忠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丁恒欢;蹇忠宇;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号

申请人:丁恒欢,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公民身份分号码:522121198410232240。

被

申请人:蹇忠宇,男,仡佬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李敏,女,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0117285。申请人丁恒欢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房屋(以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线索为准),申请人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蹇忠宇、李敏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wu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