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8125号
原告:赵某,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军,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长沙毅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杨子路旁月塘村新瓦屋组杜文才私房。
法定代表人:李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迪,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
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三丰塘组陈军私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深根。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及**24、25、26/div>
负责人:吴刘沪。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1、被告长沙毅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李某2、被告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2、被告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2、被告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