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5财保450号之一
申请人:李相印,男,汉族,1940年5月6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
申请人:罗乾坤,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
申请人:栗瑞芳,住登封市。申请人李相印与被申请人罗乾坤、栗瑞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罗乾坤驾驶的、栗瑞芳所有的豫A×××**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李相印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2019年1月4日,被申请人罗乾坤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栗瑞芳所有的豫A×××**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栗瑞芳所有的豫A×××**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