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3号
原告:黄志涛,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903917460。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中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蓝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6241540Y。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涛诉被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中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志涛负担。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