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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722财保171号

城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李俊蓁,殷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城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李俊蓁;殷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城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李俊蓁,殷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22财保171号

申请人:城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35。

负责人:贺刚华,该中心主任。

被

申请人:殷峥,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单位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李俊蓁,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城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8年12月27日以被申请人殷峥、李俊蓁担保借款100000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殷峥、李俊蓁的工资收入112000元。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殷峥、李俊蓁的工资收入112000元。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城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德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怡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