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121执31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草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7)浙1121民初5130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3083元,被执行人为丽水市维卡木建材商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丽水市维卡木建材商行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浙1121执3186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