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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执3062号之一

朱磊、吴伟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3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磊,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吴伟献,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朱磊与被执行人吴伟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31200元(暂计至2018年7月4日,此后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01元(暂计至2018年7月17日,此后按法律规定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公告费650元,合计16285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48元及执行费23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至期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经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章美娟、吴元有、吴海萍共有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山陈村85.02平方米宅基地,本院无法处置。截至2019年1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亦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磊。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30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谢心心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