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723民初1555号
原告:曾庆望,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会林,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鲜其平,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曾庆望与被告鲜其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曾庆望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望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曾庆望负担。
审 判 长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陶志国
人民陪审员 崔学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玲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