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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3民初1555号

原告曾庆望与被告鲜其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庆望;鲜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723民初1555号

原告:曾庆望,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会林,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鲜其平,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曾庆望与被告鲜其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曾庆望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望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曾庆望负担。

审 判 长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陶志国

人民陪审员  崔学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玲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