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民初13710号
原告:周建新,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晨新村。
法定代表人:陆正明。 原告周建新与被告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建新委托代理人张静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前称系张家港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9月25日变更为张家港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1日变更为现用名。2017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6份收据,明确向原告借款9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中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家港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变更为张家港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1日变更为中讯公司。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中讯公司出具6份收据,共收到周建新借款90万元。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有收据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归还;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周建新借款9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周建新已预交本院,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褚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