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0320号
原告:王永全,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斌,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凤英,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厉金花,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全诉被告黄凤英、厉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永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永全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张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