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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20320号

王永全与黄凤英、厉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全;黄凤英;厉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0320号

原告:王永全,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斌,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凤英,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厉金花,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全诉被告黄凤英、厉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永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永全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张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