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执55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102铺。
负责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叶长聪,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力君,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玉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1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773133.1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0131.33元,案件受理费576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徐力君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楚门镇南滨花苑3号12B01室的房地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国用2016第01918号),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池钟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胡明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