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11刑初9号

杨天林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天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1刑初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天林,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8]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林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天林为满足个人癖好,多次在重庆市大足区某小区盗窃女式内衣、内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8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天林在重庆市大足区某小区某房外,盗窃吴某某晾在自家阳台上三条女式内裤,次日在其家中卫生间内自慰后将三条内裤丢弃。2.2018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天林在吴某某的房外,盗窃吴某某晾在生活阳台上的两件女式文胸,后在自己家中卫生间自慰后,将其中一件带有精液的绿色文胸挂在吴某某家防盗门把手上,另一件肉色文胸藏在自己家中。3.2018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杨天林在吴某某的房外,盗窃吴某某晾在生活阳台上的黑色文胸一件,后在自己家中自慰后将文胸丢弃。4.2018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天林再次到吴某某家外盗窃内裤,被民警当场抓获。2018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天林家中查获肉色女式文胸一个,白色牛仔短裤一条。2018年10月25日,杨天林赔偿吴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天林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天林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天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天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天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周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