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3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法定代表人:周昕,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高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房屋
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菁,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汤鑫鑫,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叶艳生,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袁建春,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甘红飞,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古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阳逻裕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iv>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鼎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iv>
法定代表人:周维,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高铁建设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叶艳生、袁建春、甘红飞、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阳逻裕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世纪鼎宸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高铁建设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叶艳生、袁建春、甘红飞、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阳逻裕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世纪鼎宸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55万元、违约金(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为:支付截止2015年12月23日违约金514110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全部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之五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39553元、公告费2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华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钟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