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25民初46号
原告:山东三润助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乔西村(大沂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琳清,董事长。
被告:临沂兴元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杜景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润助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兴元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兴元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兴元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沂兴元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穆彦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