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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执恢8号

刑庭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刑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21执恢8号 张文: 申请执行人刑庭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00118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为张文。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浙1121执恢8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