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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财保4号

新城区佳慧木业经销部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新城区佳慧木业经销部;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财保4号

申请人:新城区佳慧木业经销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家居中心负一层011。经营者:刘美琴,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润宇家局中心负一层011。

被

申请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万玉岩,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城区佳慧木业经销部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30927.18元,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30927.1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30927.18元,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30927.18元。案件申请费217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牧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