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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22民初34号

齐邦艮与汪学义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邦艮;汪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22民初34号

原告:齐邦艮,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汪学义,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齐邦艮与被告汪学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邦艮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学义不同意调解,齐邦艮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邦艮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邦艮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