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22民初34号
原告:齐邦艮,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汪学义,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齐邦艮与被告汪学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邦艮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学义不同意调解,齐邦艮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邦艮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邦艮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